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通常是指在中国大陆取得永久性居留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税发[1994]089号文《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