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持刀追杀张甲,乙的行为已经对张甲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险的伤害,属于犯罪行为,甲见状随手拿起门口的木棍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制止乙的犯罪行为。在乙昏倒后,此时乙已经不能对张某造成伤害,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犯罪。
甲防卫过当,张某临时起意杀人罪,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