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赋予的这项基本权利却没有被购房人充分利用。有些购房人要么对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契约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不甚清楚,要么过于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么认 为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契约不能修改。尤其是那些匆忙交付定 金后,认购书中又标明“如不签约,定金扣除”的购房人, 更因担心定金损失而被迫接受开发商拟订的补充契约。 结果,开发商通过补充契约将正式契约中房地产管理部门用来确保购房人利益的条款加以修改或删除,使其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得以豁免或减轻。则购房人的意思却丝毫没有 在补充契约中体现出来。一旦发生纠纷,补充契约对购房人 的权利缺乏保障,购房人又无法住所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追究 其违约责任。 例如:有的开发商在提供的补充契约文本中还将正式预售契约中“房屋交付时应提交《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 实测数据”修改为“提交临时证明文件”。又如有的开发商交“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石灰质不能及时解决、为配合政府法规而引致的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 安装的延误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均作为免责事项 写入补充契约。 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正式契约与补充契约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契约为准。据此,以上两例补充条款产生的 法律后果,一是卖方交付房屋时提交不出正式契约规定的法 律文本应属违约行为,但通过补充契约的修改,购房人无法按正式契约规定的内容追究卖方的逾期违约责任;二是卖方 逾期交付物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能因补充契约规定的免 责事由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被降到最低。相应地,购房人的风 险却因此大大地增加了。 为了降低购房风险,希望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契约时一定要拒绝以上类似条款,同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真实意思及 卖方的承诺体现在补充契约中。有时开发商在广告或销售过 程中会给出许多诱惑的承诺,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 的设 1、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2、所售物业及其相当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的承 诺(主要为避免因此造成购房人无法正常行使产权人的权 利); 3、房屋使用率、面积误差、合同面积分摊的处理办法; 4、房屋交付的时间、地点、风险、转移、责任分担等具体办法; 5、公用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状态等。 6、房产证的取得时间; 7、如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则应约定如按揭不成,购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体处理办法; 8、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其他当事人双方变人应当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