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个相关的答案,希望对你有用:
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报销入账由企业的董事会决定。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有关规定: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综上所述,该商业保险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即可入账,作为员工福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该商业保险要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
如你公司为内资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为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公积金好像也是有比例的,目前能列支的应该是10%吧,超过部分就不可以了,希望有专家找到依据
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应该在税前列支,但商业保险不应该.
在福利费支出范围内,应该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