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何区别

2024-12-27 0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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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这两条是完全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规定的是关于海难救助案件的管辖法院,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第101条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规定,没有相似之处。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