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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家庭暴力案件可提供援助的范围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在预防、制止和支持解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首先要遵循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人提供援助。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根据《条例》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援助。
《条例》第二章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有明显规定。从民事案件来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这种情况下,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中,女性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给付的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予援助。
如果家庭暴力案件构成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发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情况较多出现在女性反抗家庭暴力而转变为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情形中,他们具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实施人双重身份,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项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搭理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予援助,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暴力实施人故意伤害妇女,构成犯罪,作为被害人的妇女可以提出援助申请,保护和支持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更多的还是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搭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案件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在家庭成员关系存在还活着曾经存在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比较有特殊性。
从刑法规定的可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各罪来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常的有以下几种:
虐待。如果对女性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虐待罪。
侮辱,例如丈夫在公共场合剥光妻子衣服,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等。
限制人身自由。汝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家庭女性成员的身自由等。
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性自由权与身心健康权,例如,强奸罪。
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例如丧偶儿媳被夫家纠集人员暴力妨碍再婚,子女为自私利益,暴力干涉母亲再婚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伤害,妇女在家庭暴力中遭致轻伤或者重伤,甚至发生死亡结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对伤害的结果是出于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死亡。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能被剥夺生命。这种情况下,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还应该指出,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援助案件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凡是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女性受害人或者被告人,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可能以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为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援助。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讲,其往往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没有什么钱。那么,起诉对于他们来讲,可能就变成了一件难事。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