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分两个阶段分析:
1、劳务合同关系:2010年3月之前,即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你与快餐店仅为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3月之后,即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至7月,因你一直在该快餐店工作,虽未签订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该快餐店应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后,快餐店应自2010年3月以后,你在该店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给予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