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食品如果安全质量出现问题,除了赔偿给消费者赔偿实际人身伤害、务工等费用,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货物价格的十倍赔偿金以及造成相应损失的三倍赔偿金。但是如果是标签、使用说明书有问题但是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那是不主张赔偿这些损失的,直接由食药监局监督整改就可以了,这也就防止了职业打假人在标签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