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营业执照的小饭店会被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的。
二、在国务院令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按照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