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单位成立后所欠的债务,发起人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以其出资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至于你提到的变卖公司资产的行为,属于正常性商业行为,只要不过分低于市场价值就没有问题,不过,建议先偿还债务,否则,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债权人还是可以追究每个发起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这个很奇怪,他这种行为不正常,一般情况下,除非不景气,不然怎么能低价卖出呢,是不是低于进价?要是低于进价那就更奇怪了,你还是防着他吧,不然即便是他诈骗,到时他跑了,你又是股东你以前的朋友不找你找谁?
楼主说得很模糊。
1、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楼主清楚什么是股东什么是法人么?合伙企业也能登记为“公司”的,但股东一词只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里出现。如果是合伙企业,则你们两人是对外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后两者公司,则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业务经营的,仅在公司重大事项里以手中的股权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