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换证。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此,身份证换领新证,没有实际的时间要求;但是,鉴于公安机关有最长90天的时间进行更换,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在身份证到期之前的3个月起及时换领新证,提前一年换领,更可以保证公民在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完成换领,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身份证到期前三个月,可以申请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