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6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7.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依法追偿。
普通门诊,住院,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