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上只写4月份还清,没有年份,借款人说是2009看4月还,出借人(债主)可以说是2010年4月或2011年4月还,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呢?法官也无法断定。所以,这个借款合同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确定。可是现在双方对簿公堂了,不可能去协商补充确定归还时间了。依据《合同法》第62条,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因此,此借条上的时间因为规定不明确而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相当于是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这样说来,出借人2011年六月起诉,就没有超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担保也没有超出了担保期限。
2、超过诉讼时效,在借款合同中是指,到了约定的还款日,出借人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而且从该还款日起两年内仍然不要求借款人还钱,两年后,债权人(出借人)起诉就说是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在法庭上不能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在这两年内及两年之前的某个时间向借款人主张过还钱或还过一部分钱,则起诉会被法院驳回。
3、如果借条上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你,要求你还钱,如果对方胜诉,你就要替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条上有类似这样写: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一般责任”,那你有一个抗辩权,就是在借款人被起诉,并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还没有能力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你作为担保人才开始替借款人还款。在此之前,你可以拒绝替借款人还钱。
4、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当时真实的还款时间是2009年4月,那么向后延伸两年,最迟2011年4月出借人就必须起诉。原告2011年六月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你的担保期最迟是2009年10月,也过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我打过关于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官司)
请采纳。
1、欠条只写明月份,未写明年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年份。
2、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的,以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时间确定。
3、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