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档案如何处置

2025-03-24 03: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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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结束后,刘晴并没有回国。对于她的逾期未归,医院当时并未做相关处理,人事档案也一直存放在医院。直到2000年,医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却无法通知到她,对于出国学习逾期未归者,医院作出与其解除人事关系的补充决定。2009年,刘晴在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时找到医院,想按期办理退休手续。院方认为根据之前处理决定,已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其实,像刘晴这样人已离开单位而档案长期滞留单位的情况,很多医院都存在,而这些遗留档案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成为困扰各大医院人事工作的一大难题。 专家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人事制度也逐渐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卫生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在这种新旧管理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劳动争议,上面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传统的人事管理主要是基于“事”的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工资福利调整、职称晋升、人员调配、干部考核等部分。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单位对编制内的员工实行“终身制”,人事档案关系与人事劳资关系在确定劳动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员的归属。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人”的管理,根据机构发展的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绩效考评、建立员工档案等。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单位实施“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员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这其中,虽然档案依然还是单位人员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之一,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则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有能力承担的权责义务和社会劳动保障关系为主要依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范劳动关系。 案例中的问题正是发生在这两种管理体制交替的时期,其中主要存在着几个问题:首先,在上世纪90年代,大多数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传统的人事管理,按原有专技人员(干部身份)管理办法,刘晴出国未归,原单位为其保留一年职务后,单位可自动解除其劳动关系。基于档案的重要性,原单位不应对其档案置之不理,而应将其档案转移至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管理。其次,时至2000年,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改革。由于刘晴身在国外,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医院因此做出了解聘决定,但在程序上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但医院并未做相关处理。再次,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界定了员工与单位双方合同的建立和解除、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理及补偿。因刘晴长期居住国外,并没有履行对原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如果之前没有签署任何聘用合同及交缴社会保险金,这样就很难确定刘晴与医院的劳动聘用关系,她提出的退休要求也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不过刘晴在该医院曾有过工作经历,因此医院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类似刘晴事件,很多医院都曾发生。鉴于目前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应制定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出国前,单位可与出国留学的人员签署留学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留学期限、各项要求。单位还可以考虑因公出国保证金及提供可靠担保人,以及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等,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告知不能按期回国返岗上班的后果。出国期间,单位要保持与出国留学人员的联系,了解其动态。如果出国留学人员最终不能按期回国工作,则按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定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程序上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将档案移交人才中介机构托管。如果事后发生劳动争议,医院可按双方签署的聘用合同处理协商解决,或可申请人事仲裁,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遗留档案的问题,要追溯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许多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赴异地工作生活,并将其人事档案、工作关系滞留在原单位,而原单位未能及时做出相关决定,或已做出相关规定但未能依据法律要求及时通知到本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于是,这样一种悬而未决的关系就存在于单位与员工个人之间,并为今后许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离开单位的人员已经陆续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他们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退休。于是,隐患逐渐显露出来,成为了困扰双方的棘手问题。 脱离历史背景,将责任归咎任何一方都是不妥的。 对于单位来说,面对的遗留档案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已做过处理决定的,解除工作(劳动)关系或除名,但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在法律层面,属于单位一方做出的决定未能获得个人的知晓和认可,不能完全获得法律的支持。二是,对于个人的离开单位没有做出任何的处理决定,此类更加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从个人来看,面对的难题主要有三种:首先,当初大部分人员是违反相关规定主动离开原单位的,现在要求回到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不会得到相关法律上的支持。其次,目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只有满15年及以上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并享受社会养老待遇,医疗保险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及以上的工龄才能办理并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再次,如果本人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就有可能要办理超龄退休的麻烦手续。 每个遗留档案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对于原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已经做出明确决定并具有有效工龄的遗留档案,可转入人才中介机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自从原单位转出后即可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自行办理个人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委托原单位或人才中介机构代为办理超龄退休手续。 [作者: 编辑:胭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