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表现。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2)人权有道德效力,基本权利是制度保障,效力和领域受到限制; (3)人权是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性; (4)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西方所说的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如生命权,生存权,人权尊严权等等
而人身权利与基本权利不是一个概念范畴,二者有区别,有交叉,如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荣誉权这种权利就不是基本权利中的一种。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有:
①生命健康权.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伤害, 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损害赔偿.再如在医疗事故中, 病人被误诊, 误用过期失效的药品, 使健康受到损害, 病人有权要求赔偿;
②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③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橱窗广告、杂志封面和其它商业广告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④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於比较注重行为后果的问题.公民有权就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