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你吧。
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这个不可以,固定不仅不可以,还要补缴,承担责任的。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书上有原话,1年以内的,不可以。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不可以。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严格意义上说,D也是个错误答案。
因为在D这种情况下,丁是通过与债务人的正常交易而取得的债权,丁无利可图,反而有可能造成新的损失,因为债务人破产,详见10年教材P265最后一段到266页的解释,其他三项错误则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