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5-01-02 08: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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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收到省、市、县各级财政拨款30万元(用于喹啶酮等系列产品的研制开发)。我公司认为,该拨款是国家拨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和研制的费用,我公司在取得收入时,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内,待项目验收后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专款专用性质。现我县国税部门要求我公司将该拨款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拨款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从来信的情况看,你们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都属于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