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会经费的计数基数是应发工资总额,不是实际发放工资数额。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是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1、个人工资总额:指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形式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可计价的总和。一般来讲,我们说的是工资表上的包括个人社保在内的,扣除病事假扣款后的余额。
2、社保个人费用,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与个人相关的社保单位部分,也是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3、个税计算,以个人工资总额扣出可免个税的社保个人部分的余额为基数。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同社保个人费用,都是以个人工资总额(未扣社保个人及税)为基数进行计提。
拓展资料: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职工工会经费的计数基数是应发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是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总额,
而不是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补充:你的归纳总结是对的。
扩展资料: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来源:
(1)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2)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
(3)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4)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在基层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群众活动和事业方面、工会建设方面和工会行政工作方面,在县以上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还包括有国际活动方面和基本建设方面。
另外,工会经费开支还包括基层工会上交经费和县以上工会对下级工会补助支出两个方面。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査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职工工会经费的计数基数是应发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是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1、个人工资总额:指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形式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可计价的总和。一般来讲,我们说的是工资表上的包括个人社保在内的,扣除病事假扣款后的余额。
2、社保个人费用,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与个人相关的社保单位部分,也是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3、个税计算,以个人工资总额扣出可免个税的社保个人部分的余额为基数。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同社保个人费用,都是以个人工资总额(未扣社保个人及税)为基数进行计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的计数基数是应发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是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补充:你的归纳总结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