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修正前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一变动,即将安全性规定为商业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
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一般有三条,即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其中,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要求,占有核心地位;流动性是清偿力问题,即银行能随时满足客户提款等方面的要求的能力;安全性是指银行管理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
A安全性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修正前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一变动,即将安全性规定为商业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一般有三条,即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其中,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要求,占有核心地位;流动性是清偿力问题,即银行能随时满足客户提款等方面的要求的能力;安全性是指银行管理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这三性要求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比如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但盈利能力弱。只能从现实出发,统一协调寻求最佳的均衡点。我国在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