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如果你仔细研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对这两个问题自然可以得出明确的答案。
1.处罚权是依据调查权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如果是特别重大事故就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那么调查之后的处罚自然是由国家一级的安监部门也就是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如果是一般事故则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调查之后的处罚也就由县一级的安监局进行;其他依此类推。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四级,那么事故责任自然也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责任、较大事故责任、重大事故责任和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只要调查组认定了属于责任事故(注意: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要认定为责任事故才可处罚),那么就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而一个具体事故是什么性质,其认定权在于事故调查组和相应的政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应由政府批复才生效)。
“有责任的企业”是指被认定为发生了责任事故的企业,企业一旦发生了责任事故就应该负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和具体责任的大小还要根据调查组的调查加以查明和划分。具体的划分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事故损失大,影响恶劣,自然会重罚;如果事故的后果程度一般,没有造成大的影响,一般会轻罚。
另外,企业自身是没权利认定事故责任和事故程度的,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事故,企业只有配合调查,然后等待调查组对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你问这些问题,我猜想你应该是企业的,对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不太了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分为四级,那么事故责任自然也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责任、较大事故责任、重大事故责任和特别重大事故责任。
4、只要调查组认定了属于责任事故(注意: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要认定为责任事故才可处罚),那么就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而一个具体事故是什么性质,其认定权在于事故调查组和相应的政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应由政府批复才生效)。
4、企业一旦发生了责任事故就应该负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和具体责任的大小还要根据调查组的调查加以查明和划分。具体的划分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事故损失大,影响恶劣,自然会重罚;如果事故的后果程度一般,没有造成大的影响,一般会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