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经营或收集潲水油行业会得到什么处罚?

无牌经营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请详细说明。谢谢。
2025-01-03 17: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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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等类似行为仅仅是对食品造假、制毒者施以经济制裁,最严重者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这个处罚无疑太轻。经济制裁对造假制毒者毫无震慑力,吊销许可证更是没用,他可以换个地方继续开店。而且生产地沟油的大多都是一些地下小作坊,罚点钱对这些“游击队”来说也算不上什么,对他们也毫无法律震慑力。这些黑作坊根本就不具备任何生产资质,吊销许可证可以说是一点用都没有。

《刑法》处罚取证证明难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是该规定还是存在漏洞。它的加重量刑情节要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这就要求在审判的时候,公诉机关必须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食用了地沟油造成的损害。而地沟油含有黄曲霉素、病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成分,长期食用确实将导致肠道和心血管疾病、内脏严重受损甚至致癌,但不会食用后立即死亡。这导致食用地沟油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

地沟油,该拿什么来处罚你?

马克思在形容那些资本冒险家时说过,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他们就能冒上断头台的可能。生产“地沟油”既然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处罚又仅仅只是吊销执照这么轻,这无疑给那些不法分子壮了胆。杜绝地沟油的出现,应在源头治理和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下“猛药”。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不法分子一次被查,终身受教;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协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部门等部门对餐馆废油的管理,不要让不法分子在监管缺位下收益。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回答2: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