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后女方绝育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比较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第2款规定:“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机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