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因为他们有连带责任。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131条、第165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应当承担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保险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o⊙)…保险代理人的欺骗行为啊,那要看这种欺骗行为是不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了。在授权范围,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欺诈,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
比如,保险公司都喜欢找代理人。为什么呢?第一,保险公司社会关系不行,所以没人买;第二,保险产品这东西就是保极小概率的事件,说清楚了就更没人买了。那么怎么办?
首先,找代理人,代理人一多,什么代理人的三大姑八大姨的就都来了,就好卖;然后,代理人说话都忽忽悠悠,敢把小概率说成普遍现象,保险就好卖了。
这应该属于一种连带性的责任,所以说保险公司应该会负责这种责任的,他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