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数党员干部中,还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产生消极因素。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开展的不够扎实、认真、细致,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很好的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
三是领导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缺少强有力的监督,
四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大,甚至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
五是惩治和预防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给个别人可乘之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发腐败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我们不难看出,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构建完善惩防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理解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正确处理反腐倡廉的若干重大关系,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更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切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各个方面,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
党性修养就是按照党性的要求改进和锻炼,来磨砺自己的品格和意志,以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因此,要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作风建设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不好的作风往往是助长消极腐败的因素。只有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严格纪律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中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要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治理违规建房、超标准建房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控制和纠正超预算标准装修办公房、超标准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把这些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强化落实。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要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把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要树立宗旨意识,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认真解决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的问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能力,增强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认真解决理论和实际脱节的问题。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兢兢业业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认真解决作风飘浮、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问题。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认真解决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的问题。
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把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状态,是反腐败工作的一贯要求。为了加强办案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安排》的统一部署,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严查各类违反党纪政纪、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戴。明确查办案件工作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诿懈怠的,要严肃查处,全力保证政令畅通;严肃查处************、受贿、挪用公款、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奢侈浪费的案件;严肃查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损害职工群众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着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落实,逐步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
首先,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严格制度执行,加强检查考核,狠抓责任追究。各级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履行“一岗双责”,推进责任落实。
其次、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等,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切实解决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廉洁从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科学考核,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形成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靠体制保廉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管理行为到哪里,监督检查就延伸到哪里。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筑牢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和遵纪守法防线,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同时、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履职能力。一是修订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管理及考核办法,逐步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管理。二是开展纪检监察基础管理业务流程会战,通过梳理排查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制度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科学运作、规范运行。三是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以下是根据多年来基层经验结合国外反贪腐的经验来简单说说:
各国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暑——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泰国反腐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仅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国家经济犯罪署成立于1998年,是专门治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
加拿大审计署——政府在反腐败方面主要负责机构是加拿大审计署。审计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的报告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拉美——近几年,拉美国家反腐监察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一些国家为调查政府的高层腐败问题而成立专门机构,如阿根廷的“反腐办公室”和秘鲁的“公诉人特别办公室”。
一些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
印度防止腐败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由议员、内务部官员、特警处巡官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研究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印度政府根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因当时警方的第三号人物一港英总警司葛柏贪污案,港英政府成立了完全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的廉政公署。廉署专员直属总督,只听命于总督一人,拥有极大的权力。回归后,则只对特首一人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廉署调查。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院——韩国根据国会2001年6月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清廉度指数”,负责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韩国还设立了独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反腐败调查机构。韩国的监察院可以检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议会成立了各党派联合调查组,并建立特殊检察院,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审查。
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奥巴桑乔在1999年5月首次当选总统后,就高举反腐大旗,并成立了这一打击腐败犯罪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所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国内舆论和国际社会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奥巴桑乔在2000年还成立了反腐败和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对任何个人和政府机构进行引导和控制”。职责除了调查和起诉,还负责教育、启发公众反对腐败和相关犯罪,以获取公众对反腐的支持。
此外还有80年代建立的文莱反贪污局,英国重大欺诈案侦查起诉院。90年代成立的澳门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南非重大经济犯罪侦查局,巴西议会贪污调查委员会,肯尼亚反腐败小组,保加利亚议会反腐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跨部门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和“透明与反联邦公共管理腐败部际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