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般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有两种情形:
法定解除事项出现,即《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录用标准,反之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条件等是否更利于自身发展,因此,双方享有选择权,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这里是指用人单位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制劳动者劳动,乃至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与劳动法所强调的平等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包括违反劳动法,在所签合同中对劳动时间、劳动纪律作非法限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即在劳动者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义务后,用人单位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条件、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所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对此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当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
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提前终止。劳动者可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情况:如出国;当父母生病要回家照料;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