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负债需要因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2024-11-24 2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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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预计负债核算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执行亏损合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预计负债核算事项
扩展阅读:
1.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会计上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判断、对估计将支付的金额确认的价值.

税法上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而确认预计负债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产生预计负债的事项是否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另外,取决于实际的损失是否已经发生.

2.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必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等并判断是否存在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确认为预计负债.税法上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在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并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在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就会产生递延税款资产,待该部分预计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抵减实际发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由于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不收取被担保方担保费用的对外担保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该损失为永久性差异.

回答2:

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