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销项税额(2018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增值税税率):
480000×11%=52800元
2、出租闲置车辆,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为16%):
68000÷(1+17%)×17%=9880.34元
3、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增值税税率):
26000÷(1+11%)×11%=2576.58元 (如果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停车场地,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以上合计:6525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