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应由谁缴纳?

2024-11-24 07: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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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所以这些内容都可以写入派遣劳务合同,而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同时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是五险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但由于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为准,一些城市一般将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本市居民特有险种,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无法享受,因此,当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许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险。所以,我国的社保从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发,基本是五险和三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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