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特向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 行查阅: 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查阅范围: 1、 2、 至 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 会计账簿。 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 15 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 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如果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追究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 年 附:法律依据 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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