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企业自产自销的大米是免税的,再加工为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副食品,不免税。
农业企业自产稻谷经过自加工成大米自销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是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