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侵占罪与盗窃罪是一种对立关系。但是,对此不能绝对化。因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犯罪中的“遗忘”与“埋藏”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而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规定的要素。因此,即使客观上不是遗忘物与埋藏物,而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在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而转移为自己占有时,虽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时,应认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既遂)。
目前,刑法学界多数观点以及司法考试教材认为,两罪虽为独立罪名,但是根据两阶层体系侵占罪和盗窃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学界认为,侵占罪指的是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转化为自己所有;盗窃罪指的是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化为自己所有。两罪都是以平和的手段,不是用暴力或危险手段。一般来说,两者区分产生在主观认识出现错误时,例如将旁坐的人所有(且占有)的钱包当做他人遗失物占位己有,此时根据两阶层体系,客观上属于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转化为自己所有,属于盗窃行为;但是主观上出现认识错误,将钱包误认为遗失物(无人占有),此时主观上只具有侵占罪的故意,因此,当主客观不统一时,由于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该案可以以侵占罪来定。
相互独立,可以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