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定为九级,厂里面要协商性解除劳动合同,九个月的工资是按照本市的平均工资算还是按本人的算。

2024-11-26 22:41:3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这个,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厂里应该补偿给你九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数目,应该按照什么为标准来计算?现在的法律规定:应该按照解除合同之时的本人的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平均数来计算。这个问题,也可以打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这个是政府帮助劳动者提供免费律师的电话号码,有疑问可以咨询下。
刚刚找到一些有关的材料,会有助于你的这个事: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应当包括员工所应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答2:

你看下工伤保险条例,上面说了只能个人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到期,没有什么单位辞退你/协商解除合同,要解除只能你提出,不能单位强迫你辞职。

而且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后带资料去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九级对应的两个一次性多少,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然后问一下工作人员这两个一次性到底该怎么办。
你说的这个9个月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啊,跟上面两个一次性不一样的,这个不管辞不辞职都要给的,而且是社保局给的。如果你单位没给你交社保的话,那就是单位要给。
如果你单位没给你交社保,而且你提出辞职,那么单位要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3个一次性都是单位给,因为单位没给你交社保。
最好咨询当地社保局。

回答3: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受伤的当然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