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 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