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