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结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房产证上写的公公的名字,结婚后,公公得病死了,婆婆还在。

2024-11-26 1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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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
结婚前夫妻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生活8年以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1)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答2: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男方通过法定继承得到该房产或者该房产的部分权益,配偶是享有所有权的。
本案中,您的难点是如果离婚时男方明确表示他放弃继承,认为房子是其母亲的,跟自己无关,这就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男方婚前首付该房产跟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关,他完全可以说是赠与父母的。
所以,您的情况还是挺棘手的,建议您联系律师解决。

回答3:

有。
建议你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