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费用由单位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都是应该由员工获得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给工伤者的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企业支付给工伤者的。
公司已支付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该是由企业支付或者暂时垫付的部分费用。有些企业为了省事,会直接跟工伤员工达成协议,赔偿一定金额的钱款。这部分钱款,不属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属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是一种“私了”性质的赔偿。
一般说来,企业跟员工达成协议后,员工就不能再就工伤事故,向企业索要赔偿了。
至于员工因为工伤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补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者由企业领取,后者企业不再支付。
因此,员工如果想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必须把企业“私了”补偿的欠款退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