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不能代替投保人签字的。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委托人不可以代替投保人签字,这属违规操作。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你的保险合同确实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爱人代签的,那么你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如数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