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是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 实行自治,由村民 群众依法办理自己 的事情,发展农村 基层民主,促进农 村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 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 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由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 1998年11月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