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2024-11-24 17: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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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有: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回答2:

外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申报程序 :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申报材料 :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