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离婚,一方有病另一方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如果一方出现影响抚养孩子的变故,根据情况另一方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如果孩子发生病情,对方可根本自己财力,自愿支付部分医疗费
只能人道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