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该两个发行监管问答的发布,是证监会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下,对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
新股发行企业具有四类情形之一将中止审查:
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证监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主要包括四类情形:
第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情况包括:1、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2、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3、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4、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5、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情况包括: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1、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3、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第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为什么没有公开,公开了的,央视还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