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涉案案值近20万元怎么处理

2025-01-02 18: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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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案人员的非法经营案值确认到20万左右的,司法机关会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