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打官司,或者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