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本月销售时自己按税率计算税费,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
如果这次算跟开票金额有误,下个月冲回来就可以。
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15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
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5年1月5日认证**,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5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5年3月16日前)。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对于销售货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同时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所提问题中涉及到的“当月开票”“次月或者以后开发票”主要是看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如果当月发生了纳税义务或应当确认营业收入的话,那么当月就必须按要求据实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收票方有权拒收,税务机关也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