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问题是:1.销售货物,如果是收到现金,那么就是收到现金后确认收入。如果是转账或者电汇等,要过几天才能到账的话,是发出货品后就确认收入。2.应该说是确认收入时候开发票。开票的时间要理论上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开票即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意味着销售的实现,所以就是开票要根据收入确认的时间。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但实际工作中,可以在次月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关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定的具体时间有如下规定:
确认收入为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论是否收到均为当天确认,)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1)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
简单点说,正常经营情况下货物发出,货权发生转移就必须确认收入。企业账务处理要遵循会计准则,在货权转移的当天确认收入。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符合以下4个条件者,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如:货物已发出,购货方确认收货, 可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可确认收入;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发出商品, 收到销货款; 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销货方已发出货物并开出发票,购货方已经付了货款; 应确认收入
税法关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