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人信息不全,到派出所或社区去查,如果没有报案,由于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如果没有欠债的人的授权,派出所或社区无权提供给你,查了也没用。如果报案了,派出所或社区在执法过程中会获得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是也无权提供给你。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要其超越了公民个人相应授权和许可,即没有出售、提供、获取资格或者根据的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定为“非法”。
易言之,刑法既要制裁公共服务提供者将自己保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又要处罚他人侵犯公共服务提供者对公民个人信息之保有状态的行为。从这个层面上看,出售、提供、获取等方式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行为。
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务时,相关单位也应对其所保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擅自获取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单位,只要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主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或主观愿望,皆不能擅自通过任何手段、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如果欠债的人信息不全,可以求助派出所或者社区查询。
派出所或者社区会给你查询的,但不会出具书面的证明或者材料。
查清欠债人基本信息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1,到派出所查别人的个人信息,按正常渠道是查不到的,因为个人信息不对外公开,没有相关手续是不可能查到的,一般公民无法查询。
2,可以请派出所的熟人、朋友帮助查询;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查询。
委托律师查清欠债人身份信息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你得报案说什么诈骗之类的,这样比较容易查。随随便便是不给你查的。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