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再审的二审法院或者提审的法院是按照一般的二审来计算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再审案件若按二审程序审理,再审的二审法院或提审的法院不能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申。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结论:
①对一审生效判决的再审提审,因事实或证据不清,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②二审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的,不能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具体分析如下:
先明确一点:你问的“再审的二审法院或者提审的法院”指的是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法院。因为如果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是不存在上诉的,就不存在“再审的二审的法院”,问题表述不清。
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说明这个案件三种情况:
①二审判决生效后本院启动再审(原审是二审生效裁判);
②二审判决生效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原审是二审生效裁判)
③一审生效后提审,即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原审是一审生效裁判)
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四)款可知,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原审法院,即生效判决法院,那么:
①二审生效裁判本院自启的,发回原审,原审就是自己,适用二审程序。
②二审判决生效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发回原审,原审就是二审法院,适用二审程序。
③一审生效后由上级法院启动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可发回的是一审法院。
相关法条: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