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调:2010年招调工的办理条件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2024-12-25 2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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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本人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企业申报核准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深圳招调工
除另有规定的,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如对拟招调人员年龄有放宽规定的,其配偶年龄也可相应放宽);(四)不属于失业人员;(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核准、审批或者夫妻分居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招调。
A:核准条件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招调工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随军家属。
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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