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有三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至2017年,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扩展资料:
生育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了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为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其政策明显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
分布特点: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少数民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政治制度
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制度 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坚持各民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 具体内容;、 (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墓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 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以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政治: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由当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民族地区的农村也推广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民族经济。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以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政治: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由当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民族地区的农村也推广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民族经济。
三大政策,即各名族一律平等政策。各民族共同富裕政策。各民族团结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