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地区施工异地缴纳的税款、、、
2017年5月份之前施工收入取得时要缴纳的税款
1、增值税
2、地主性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2017年5月1日以后已不需要在外埠交纳税款、在公司注册地按月审报缴纳税就可以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办理外经证的时候不用缴纳税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专案所在地,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在专案所在的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2%。
2017年7月1日起建安业在公司注册地,同一地区施工,不用预交增值税。
1、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
2、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相关知识:财税[2016]74号 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这种情况,建议你带上预交的完税证明,到税务局找专管员反应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专案部,应按专案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专案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专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产生纳税义务的时效为,一是收到销售款项的当日,二是开具发票的当日。即收到工程款或开具发票的当月十五日前办理缴纳税款。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